校纪校规
校纪校规当前位置: 首页» 迎新网» 校纪校规
聊城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聊大校发【2013】67号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五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专业结构优化,搭建学生自主发展专业平台,我校在有条件的学院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与培养工作。为保证招生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流原则

第一条 社会需要与学生志向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生发展的志向,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条 学生个性发展与学校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结构布局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三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学院为主体,加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同属一个专业类,不突破学科门类,专业分流原则上在一学年结束后进行。

二、分流依据

第五条 学生专业志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第六条 综合成绩。在学生专业志愿数高于专业可容纳数时,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综合成绩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高考成绩折算分(20%)、学业成绩折算分(70%)、综合表现折算分(10%)。

1.高考成绩折算分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并负责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公示。

高考成绩折算分按生源地计算,在该省录取的最高分学生折算分为20分,正常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折算分为15分。其他同学按以下公式计算即为本人的高考成绩折算分:

折算分 = 15 + 5×(学生原始成绩-当地录取最低分)/(当地录取最高分-当地录取最低分)

高考成绩折算分数时高考分数为高考录取分。当地录取最高分、最低分均以当年学校公布的分数为准。

2.第一学年学业成绩折算分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并负责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公示。学业成绩折算分计算方法为:

学业成绩折算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70%

上述公式中课程指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开设且组织考试的所有课程。因学生自身原因未修或缓考课程的成绩按0分计,且同样计算在内。

3.综合表现折算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综合表现折算分最高为10分。

第七条 专业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部)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表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三、分流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对学院(部)的专业分流方案进行审核;(2)对分流工作实施的过程进行监控;(3)对推荐的名单进行最终确定。

第九条 各学院(部)分别成立工作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起草本学院专业分流方案;(2)负责组织方案的具体实施,并确定推荐名单;(3)负责对新生进行以“专业分流”为主题的入学教育,使学生对学业、职业有合理的规划,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4)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充分了解专业分流前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意愿,及时化解学生因选专业而产生的不良情绪;(5)负责接收、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公布招生简章时,对按学院(部)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加以明确。各学院(部)在新生入学时介绍专业分流办法。

第十一条 专业分流安排在第二学期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对专业基础素养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对课程设置给予充分考虑。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布置、协调按各学院(部)专业分流工作,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分流工作接受监察室监督。

第十三条 专业分流只能在学生入学当年经学校批准并正式公布的按学院专业大类所含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在新生入学第二学期第12周之前拟定专业分流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各专业的分流名额及分流条件。经学校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审核后,由教务处备案并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分流条件于第二学期第14周前填报分流志愿,并在规定日期前交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需在第二学期第17周前将综合表现有关证明文件交至各学院,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需及时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公示本学院(部)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成绩构成及排序。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可向本学院(部)分流工作小组反映,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序,参照学生志愿进行分流;因名额限制而未能满足所填志愿的学生,学院(部)根据所制定的分流细则调剂至大类中尚有空额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

第十九条 分流专业(或专业方向)不满一个教学班的,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停开,各学院(部)根据所制定的分流细则将学生分流至大类中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于暑假第三周统计学生报志愿情况,并根据分流细则,确定各专业推荐名单。向学校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上报有关材料和名单,经学校审批后,教务处统一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各学院(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学生的申诉、信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流结果确定后,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对分流后各专业名册进行备案。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要按核定分流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各学院(部)要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学院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若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公派出国留学等学籍异动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复学后由学院(部)按入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组织补办分流。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                   

2013年5月14日印发            

 



版权所有©聊城大学   校长信箱:xzxx@lcu.edu.cn  校长热线: (0635) 8239115 8239155  邮编:252000   建设管理:学生工作部(处)  技术支持:聊城大学网博会